天津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有哪些稅收、財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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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和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采取“先分后稅”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2、以有限合伙制設立的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執行合伙業務又為基金的出資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劃分清楚時,對其中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適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按有關政策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注冊并經備案的基金管理機構和股權投資基金享受以下政策,并依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1)基金管理機構自繳納筆營業稅之日起,前兩年由納稅所在區縣財政部門全額獎勵營業稅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減半獎勵營業稅地方分享部分。
(2)基金管理機構自獲利年度起,前兩年由納稅所在區縣財政部門全額獎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減半獎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3)基金管理機構購建新的自用辦公房產免征契稅,并免征房產稅三年。
(4)基金管理機構在本市區域內,新購建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為500萬元;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5)基金管理機構連續聘用兩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區域內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給予獎勵,累計獎勵限額為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實際支付的金額,獎勵期限不超過五年。
(6)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于本市的企業或項目,由財政部門按項目退出或獲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60%給予獎勵。
4、支持在本市注冊的股權投資基金,在天津股權交易所和天津濱海國際股權交易所進行項目對接、股權轉讓。
5、鼓勵商業銀行在本市開展股權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和并購貸款業務。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本市依法投資或設立基金管理機構和股權投資基金。
6、支持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工作。充分發揮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在加強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協會與政府部門良好溝通渠道,組織股權投資基金業管理人才的職業資格培訓,開展各類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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