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說紛紜。公認具有代表性且被廣泛引用的是美國會計學會1972年在其頒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給出的審計定義,即“審計是指為了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所制定標準之間的一致程度,而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并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系的使用者的系統過程”。
客觀性
客觀性是指不偏不倚,實事求是,這是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要求。審計人員只有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作出審計結論、報告審計結果,才能達到審計目標,也才能使審計工作令審計意見的利害關系人信服。
所制定的標準
所制定的標準是審計的依據,即判斷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與否、經濟效益如何、經濟現象真實公允與否的尺度,如國家頒布的法律、規章和標準,職業團體制定的會計準則(如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發布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企業制定的各種消耗定額、計劃、預算等。
外企驗資
受理
會計師事務所收到委托書和附件后在實施查驗前要做好以下三點:
(1)應與委托人商定驗資項目的性質、目的、范圍、要求和雙方責任,以及收費標準、支付方式、日期等,并在委托書內加以明確。如會計師事務所表示承辦,即在委托書內寫明受理驗資意見并加蓋公章,以正本留存,副本退回委托人,同時按約定日程開展工作。
(2)研究驗資的主要依據。對有關驗資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企業合同、章程、協議和董事會決議,以及有關會計報表和其他財務資料,均需仔細審閱,并填制企業基本情況表。
(3)訂立驗資工作計劃,提出工作進度、方法、人員安排和驗資重點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