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廠房時應慎重選擇周邊有居民區的廠房,由于早期城市規劃問題,有的廠區位于居民區附近,容易發生法律糾紛。從經驗來看,居民對于生產性企業對于居住環境的影響的容忍度很低,廠房或者廠區周邊的居民區往往成為發生投訴、相鄰關系訴訟的隱患,一旦發生糾紛,往往容易升級成為群體性時間,直接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
目前地產租售領域,地產中介的專業功能日益細化,出現了作為居住房屋、經營性商鋪、辦公樓、生產性廠房、倉儲性地產各類中介。綜合性的地產中介的業務范圍涵蓋商、住、生產、倉儲等多種房產的租賃業務,而專業性較強的房產中介則專門提供某一類型的地產租賃服務。對于中介機構提供的有關房屋坐落、結構、供電、供水、交通、周邊環境的描述應當進行現場核實。
基本情況:
廠址占地面積:分別列出生產區、倉庫區、廢料場及生活區占地;
全廠總建筑面積;
全廠總建筑體積;
歷史廢料年排出總量(大約);
電力容量及第二(設備)電源用電量及電壓等;
生產、消防及生活用水量;
生產污水排水量;
煤氣、氧氣、乙炔等需用量
簽訂廠房出租合同該注意的問題:
一、明確出租方、承租方的主體資格。出租人應當是對廠房擁有產權或者是法律上認可的房屋合法代管人或權利人。有些廠房的產權歸屬于上級公司或集團公司,企業只享有使用權,因此企業在出租時必須征得上級公司或集團公司的書面同意。承租人如果是企業,出租人必須查驗承租人的營業執照、相應的生產經營資質證書、生產經營范圍等。承租人如果是個人,出租人應當查驗承租人的身份證,并對其資金、信用等情況進行了解。
二、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條款應包括:雙方的名稱、住所;廠房坐落、面積、附屬設施;廠房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數額、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途徑等。
三、租賃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項:租賃廠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原規劃設計的使用性質、生產條件和防火等級,未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租賃雙方均不得擅自改變租賃廠房的生產使用性質。承租方應當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營業執照按規定進行年檢后,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送交出租方備案。
另外,承租人在租賃期間轉租廠房的,如果原租賃合同中約定可以轉租的,那么根據約定處理。如果對轉租沒有約定的,承租人轉租廠房應當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在轉租過程中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也要簽訂生產管理協議,明確生產、消防等管理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