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石應按自然地面測量標高至設計地坪標高的平均厚度確定。基礎石方開挖深度應按基礎墊層底表面標高至交付施工現場地標高確定,無交付施工場地標高時,應按自然地面標高確定。挖方出現流砂、淤泥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由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現場簽證確定工程量。
土方開挖工程主要涉及到基坑的穩定及基坑(槽)底的標高、平整度等質量問題,實際施工中往往存在超挖或支護滯后的現象。對于有支護土方開挖工程,分層開挖厚度應按照現場實際條件和支護的設計方案綜合考慮確定。
土方回填工程主要涉及到回填土密實度的質量問題,實際施工中往往忽略或省掉了回填土夯實或壓實的細部環節,導致回填土方因密實度不符要求,經過一定時間后出現不均勻沉降或局部坍塌的現象。
(1)人工填土方法
(2)機械填土方法一般有推土機填土;鏟運機填土;汽車填土三種。
(3)壓實方法一般有碾壓法、夯實法和振動壓實法以及利用運土工具壓實。對于大面積填土工程,多采用碾壓和利用運土工具壓實。較小面積的填土工程,則宜用夯實工具進行壓實。
土方開挖按施工環境是露天、地下或水下,分為明挖、洞挖和水下開挖分類。在水利工程中,土方開挖廣泛應用于場地平整和削坡,水工建筑物(水閘、壩、溢洪道、水電站廠房、泵站建筑物等)地基開挖,地下洞室(水工隧洞、地下廠房、各類平洞、豎井和斜井)開挖,河道、渠道、港口開挖及疏浚,填筑材料、建筑石料及混凝土骨料開采,圍堰等臨時建筑物或砌石、混凝土結構物的拆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