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調解機構
(一)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經濟貿易仲裁案件。
(二)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三) 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調解中心,受理民商事、海事調解案件。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設立地方委員會,其委員由該地方或行業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機構和團體組成。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系獨立的法人,可依照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的規定獨立開展業務,對外簽訂有關促進經濟貿易的協議、議定書和其他文件。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有自己的財務計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獲得財產,承擔有關義務。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業單位。
主要任務
(1)開展同世界各國、各地區經濟貿易界、商協會和其他經貿團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絡工作,邀請和接待外國經濟貿易界人士和代表團組來訪,組織中國經濟貿易、技術代表團、企業家代表團出國訪問和考察,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它們的活動;負責與中國以外公司對口組織在華設立的代表機構以及中國以外公司在華成立的商會進行聯絡;向中國以外派遣常駐代表或設立代表處;組織、參加或與中國以外公司相應機構聯合召開有關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國際會議。
(4)辦理國際經濟貿易和海事仲裁事務;出具中國出口商品原產地證明書;受理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理算案件;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證明,簽發和認證對外貿易和海上貨運業務的文件和單證;為到中國以外從事臨時出口活動的公司、企業或個人出具有關單證冊,并對其提供擔保。
(5)代理中國企業在中國以外或中國以外公司和個人在中國的商標注冊和專利申請,辦理有關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的咨詢、爭議及技術貿易等業務。
(6)開展中國國內外經濟調查研究和經濟貿易信息的搜集、整理、傳遞和發布工作,向中國國內外有關企業和機構提供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方面的信息和咨詢服務及中國內外公司、企業的資信調查服務;聯系、組織中外經貿界的技術交流活動;編輯出版發行對外經濟貿易報刊以及其它出版物;組織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承辦中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評估和可行性研究以及法律咨詢、法律顧問工作。
(四)原產地證的更改、補充及重新簽發 (1) 申請單位要求更改或補充已簽發原產地證的內容,必須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據,經簽證機構審查符合要求后,重新辦理申請手續,收回原發原產地證,換發新證; (2) 如果已簽發的原產地證遺失或毀損,從簽發之日起半年內,申請單位必須向簽證機構說明理由并提供確實的依據,經簽證機構審查同意后重新辦理申請手續。簽證機構在新簽證書第五欄內加注英文"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E NO.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證書第十一欄和第十二欄的日期應為重發證書的實際申請日期和簽發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