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動力電池的回收處理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兩種方式,一般來說,隨著充電次數增多,動力電池衰減大于20%時,電池就無法再滿足車輛的需求了,而梯次利用主要是將剩余容量較高的電池用于儲能、對續航里程要求不太高的低速電動車等領域,進行降級使用。
根據細則,申報示范企業的基本條件之一,是要求對蓄電池拆解處置后,其中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98%,鋰的回收率不低于85%,其他主要有價金屬綜合回收率不低于97%。其中,過程中產生的電子元器件、金屬、石墨、塑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應采取相應措施實現合理回收和規范處理。
當前國內外廢舊鋰離子電池的回收方法主要有:先徹底放電,再將電池拆解,分離出正極、負極、電解液、隔膜等組成成分。電極材料經堿浸出、酸浸出、除雜后提取,從而使有價金屬富集。采用的回收方法主要有三種:根據提取工藝,干法回收技術的電池進行二次利用,可大大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對廢棄已不具有使用價值的動力電池采用循環再造的形式進行再制造。
為防止報廢車輛非法進入市場,每輛報廢車輛的報廢過程應通過七個程序進行驗證、初步解決、拍照、歸檔、切割、拆卸和分類,要求非常嚴格。拆卸報廢車輛,簽署五項程序:領取車輛,申請報廢證書,轉移到拆卸現場,拆卸結束拆卸驗收,然后將報廢材料輸入計算機終身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