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禁止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和為預付卡充值。不允許預付卡廣泛用于網絡支付渠道。記名預付卡應當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對余額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領域不記名預付卡,允許按約定贖回。 “通過以上規定,在發行、購買、充值等環節落實實名要求,有利于防止預付卡被用于洗錢、套現等活動。”央行有關負責人對媒體解釋說。
大額購物卡實名制,“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身份,核對有效身份證件,登記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意見》指出,未經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多用途預付卡,一經發現,按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予以查處。金融機構未經批準,不得發行預付卡。《意見》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大執法力度。建立商業預付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對于購買記名商業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
對于一些發卡企業挪用預收資金的情況,《意見》也明確要求禁止。 《意見》指出,多用途預付卡發卡人接受的、客戶用于未來支付需要的預付資金,不屬于發卡人的自有財產,發卡人不得挪用、擠占。 發行購物卡一直被看作是商業企業的另類融資模式。商業企業購物卡所融資金或者被存進銀行收取利息,或者被投入股市獲取投資回報,或者被用于擴大規模。如果政策被嚴格執行,這種另類融資的渠道也將被堵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