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民間借貸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征: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貸的雙方,一般會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借款協議,從而形成了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借貸雙方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一般都會將借貸數額、借貸用途、借貸期限、利息等進行協商約定。這些內容協商不成,借貸關系不會形成。只要雙方約定的內容合法,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必須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就是說,借貸關系是否形成,除了雙方協商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能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于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有償無償由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那些借貸行為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企業之間借貸不屬于民間借貸范疇,企業之間借貸因違反金融法規而屬于無效。
(5)“做會”不屬于民間借貸,其行為本身不受法律保護,除了“會腳”的“會錢”本金部分受保護外,“做會”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做會”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或者“會腳”人數在30戶以上的,或者造成“會腳”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會頭”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會腳”以“做會”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會頭”還錢,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受理,只能通過“清會”方式處理。
(6)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借貸行為。如違法提供賭資、提供走私資金、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資金等,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收繳財產、罰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私人借貸的利息不得超過年利率36%,如果超過則是屬于國家打擊的高利貸的行為。同時超過的部分是無效且違法的,欠款人可以以不受法律保護為由不償還超過的部分。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私人借貸關系中,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后的三年內未提起訴訟,那么之后則不受法律的保護。私人借貸深受許多急需用錢的小伙伴的喜愛,但是也有不少遭遇高利貸的暴力催收,從此便陷入“利息比借款本金還高”的困境。各位存在私人借貸關系的小伙伴需要注意私人借貸不受法律保護的情形,不要因此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更大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