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條,給民間借貸做出了定義:“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
私人借貸的利息不得超過年利率36%,如果超過則是屬于國家打擊的高利貸的行為。同時超過的部分是無效且違法的,欠款人可以以不受法律保護為由不償還超過的部分。
雖然私人借貸不像銀行或者專門的借貸機構那么正式,但是無論是關系多好、多鐵的私人關系仍是需要簽訂有效的借款協議。因為這份借款協議是私人存在借貸關系的證據,可以在催收債款事提供合法的理由。如果沒有一分借款協議,那么私人借貸的事實則很難被證明。
由于正規的借貸是需要提供正當的理由,例如是買房供車,因此限制條件也比較窄。而私人借貸則不同,不一定要提供必須存在的理由,但是借款人不能利用該筆借款干違法犯罪之事,例如洗錢、走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