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當個人的的正常融資需求無法通過正規金融渠道滿足時,由于民間借貸具有靈活、方便、利高、融資快等優點,一些人就會選擇民間借貸解決資金難題。
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民間借貸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征: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貸的雙方,一般會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借款協議,從而形成了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借貸雙方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一般都會將借貸數額、借貸用途、借貸期限、利息等進行協商約定。這些內容協商不成,借貸關系不會形成。只要雙方約定的內容合法,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必須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就是說,借貸關系是否形成,除了雙方協商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能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于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有償無償由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銀行:銀行是大多數人以及公司進行貸款的首要選擇。銀行以其正規性,性為多數人所青睞,但有利有弊,在其正規性,性的背后,申請貸款的復雜程度、所需材料、申請要求等條件也相對較高。很多貸款者就是因為申請資質不過關,或者是因為急需用錢,但銀行的審批時間過長,而選擇了其他貸款途徑。
私人借貸需要在雙方真實自愿的前提下完成的。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存在借款協議無效的情形,例如一方是被脅迫或被欺騙借出錢款,則該私人借貸關系則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