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民間借貸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征: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貸的雙方,一般會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借款協議,從而形成了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借貸雙方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一般都會將借貸數額、借貸用途、借貸期限、利息等進行協商約定。這些內容協商不成,借貸關系不會形成。只要雙方約定的內容合法,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必須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就是說,借貸關系是否形成,除了雙方協商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能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于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有償無償由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怎樣進行民間借貸?
(1)、借貸雙方之間要滿足基本的條件,雙方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要有一方不是完全民事能力人所形成的借貸關系都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2)借款方要提供民間借貸所需要的證件,常見的是身份證,經常使用的電話號碼,有擔保人的,也要提供擔保人的身份證。
(3)、借貸關系確立前,要約定好借貸的本金和利率: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4)、借貸關系確立前,要約定好借貸款項的用款期限。
(5)、擔保手續:對于數額較大或存有風險的借款,應履行擔保和抵押手續,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第三人為其擔保,確立擔保關系時要寫明承擔連帶責任;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單、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為抵押物,并都應寫在借貸協議上。房產抵押的一定要評估作價。
(6)、一定要訂立協議,協議要載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種類、幣種、數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簽字畫押。現實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對方是親朋好友,礙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貸時沒有出具書面字據。這樣,一旦借款人否認,出借人就很難保障債權。即使訴至法院,也會因無法舉證而陷入敗訴的結局。協議寫好后,要仔細審閱,認為得當后再簽字。雙方各執一份,并妥善保存。
銀行:銀行是大多數人以及公司進行貸款的首要選擇。銀行以其正規性,性為多數人所青睞,但有利有弊,在其正規性,性的背后,申請貸款的復雜程度、所需材料、申請要求等條件也相對較高。很多貸款者就是因為申請資質不過關,或者是因為急需用錢,但銀行的審批時間過長,而選擇了其他貸款途徑。
私人借貸的利息不得超過年利率36%,如果超過則是屬于國家打擊的高利貸的行為。同時超過的部分是無效且違法的,欠款人可以以不受法律保護為由不償還超過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