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物業費超過兩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要根據具體情況確認。 首先、拖欠物業費是民事糾紛,在民事糾紛中不叫追訴期而是叫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七章規定 訴訟時效: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依據這兩條的規定你的物業公司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其次、《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結論:1、向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物業公司不能違法約定延長訴訟時效。
2、如果物業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他們在2年的訴訟時效時間內,曾經向你催交過物業費,你就可以依據上述(法釋〔2008〕11號第三條的規定首先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只要這樣人民法院就會對物業公司向你進行的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