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違法行為。我國刑法第225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而廢舊電纜非普通“破爛”,無證買賣即屬非法經營。
在回收廢舊電纜的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或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