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除違建,要實現進行公告。
公告的主要形式,是以限期拆除通知的方式,限期當事人自己拆除。通知要告知當事人的救濟途徑,陳訴、申辯、要求聽證,對于限期拆除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滿,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二,違建拆除主體,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
城鄉規劃部門、城管執法大隊、街道辦、國土局、鄉鎮政府等等,經常在拆除違建活動中出現,但是,并不是都能進行強制拆除,只有法律授權的行政部門,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可以進行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第三,強制拆除時間限制。
強制拆除違法建筑,行政機關需要應當事先予以公告,并在法定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屆滿后實施,也就是說,在下發限期拆除決定之后,也不能直接拆除,而是必須要等6個月起訴期限屆滿之后,才進行強制拆除。
現在到了年底,春節來臨,節假日較多,在此提醒打大家,節假日不得進行強制拆除,影響老百姓的生活。《行政強制法》四十三條規定,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同時還有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四,不得損害合法財產。
即使按照違建拆除程序,公告之后,等復議和訴訟期限屆滿之后實施強制拆除,也需要對房屋內的合法財產進行登記、依法騰空、制作物品清單,交付給房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