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醫生團隊應當結合自身服務能力及醫療衛生資源配置情況,為簽約居民提供以下服務:
(一)基本醫療服務。涵蓋常見病和多發病的中西醫診治、合理用藥、就醫指導等。
(二)公共衛生服務。涵蓋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規定的其他公共衛生服務。
(三)健康管理服務。對簽約居民開展健康狀況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制定健康管理計劃,包括健康管理周期、健康指導內容、健康管理計劃成效評估等,并在管理周期內依照計劃開展健康指導服務等。
(四)健康教育與咨詢服務。根據簽約居民的健康需求、季節特點、疾病流行情況等,通過門診服務、出診服務、網絡互動平臺等途徑,采取面對面、社交軟件、電話等方式提供個性化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詢等。
(五)優先預約服務。通過互聯網信息平臺預約、現場預約、社交軟件預約等方式,家庭醫生團隊優先為簽約居民提供本機構的專科科室預約、定期家庭醫生門診預約、預防接種以及其他健康服務的預約服務等。
(六)優先轉診服務。家庭醫生團隊要對接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相關轉診負責人員,為簽約居民開通綠色轉診通道,提供預留號源、床位等資源,優先為簽約居民提供轉診服務。
(七)出診服務。在有條件的地區,針對行動不便、符合條件且有需求的簽約居民,家庭醫生團隊可在服務對象居住場所按規范提供可及的、康復、護理、安寧療護、健康指導及家庭病床等服務。
(八)藥品配送與用藥指導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為有實際需求的簽約居民配送醫囑內藥品,并給予用藥指導服務。
(九)長期服務。家庭醫生在保證用藥的前提下,可為病情穩定、依從性較好的簽約慢性病患者酌情增加單次配藥量,延長配藥周期,原則上可開具4—8周長期,但應當注明理由,并告知患者關于藥品儲存、用藥指導、病情監測、不適隨診等用藥信息。
(十)中醫藥“治未病”服務。根據簽約居民的健康需求,在中醫醫師的指導下,提供中醫健康教育、健康評估、健康干預等服務。
(十一)各地因地制宜開展的其他服務。

